唐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唐山高新区机器人创制券实施细则》(2025)的通知

区直各相关单位、各派驻机构、各镇(办事处):

  《唐山高新区机器人创制券实施细则》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5年1月17日

唐山高新区机器人创制券实施细则

(2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新质生产力持续健康发展,深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部署,推动高新区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破解各类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的痛点难点,推进制造、创新、服务等资源共享,打造国内一流的“共享工厂” 典型示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创制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机器人企业或机器人项目主体购买共享智造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生产服务的电子支付凭证。创制券由机器人企业(或机器人项目主体)领取使用,共享智造公共服务平台收取,高新区管委会予以兑现。创制券的发布、审计、兑现等工作以年度为周期,高新区每年年初发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包含面向京津冀地区高校团队、科研院所专项创制券500万元;创制券实行自愿申领、事后补助、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共享智造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由高新区管委会搭建的集设计研发、物资采购、生产加工、中试检测等功能于一体的共享服务平台。提供共享制造服务的单位,须向共享智造公共服务平台提交入驻申请,经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方可开展相关共享制造服务。

  第四条 创制券的申领、发放、兑付审核,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查询、信息备案、信息发布等工作均依托共享智造公共服务平台在线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创制券资金来源于高新区管委会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对小微企业发放创制券。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专款专用的原则 。

  第六条 设立创制券专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创制券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创制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由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支持使用主体、范围

  第七条 创制券支持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唐山市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制造类机器人小微企业;或京津冀地区的高校团队、 科研院所。

  2.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经营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八条 创制券主要适用于以下服务范围中产生的加工费用:

  1.高校团队、科研院所产品样机的试制;

  2.企业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小批量生产加工、产业协作配套、检验检测、数字化赋能等生产活动。

  第九条 创制券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设备、原材料的采购,研究开发服务等与生产加工无相关的服务内容;

  2.未开展其它任何生产经营业务的法人机构。 

  第十条 创制券不予兑现的情况:

  1. 申报过程中存在信息造假,数据虚报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

  2.虚假设立科研项目的;

  3.不符合市场规律,违反市场价格运行机制,产品及加工费用存疑的;

  4.领取创制券的企业之间存在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

  5.领取创制券的企业与共享服务提供单位存在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

  第四章 申领与支持标准

  第十 一 条 创制券使用企业或机器人项目申领主体须在共享智造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共享制造服务合同;

  2.共享制造服务合同双方、服务提供机构的依托单位诚信承诺书;

  3.高校团队需要提供相关院系科研立项材料; 

  4.根据需要临时明确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创制券使用企业每年的创制券累计申领额度按自然年标定,上限为10万元。创制券每次可按服务合同中经审定的加工服务总金额的100%申领,企业每年根据需要可多次申领。

  第十三条 创制券仅限申领企业自身使用,不得转让、买卖 。

  第五章 审核兑现

  第十四条 委托加工合同执行完成后,创制券使用企业支付合同金额中约定的自行支付部分,补助金额部分由服务提供单位向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申领。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兑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根据填报材料自动生成的《高新区创制券兑付申请表》;

  2.创制券使用企业项目资金支付凭证及发票; 

  3.其它必要的辅助材料。

  第十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按季度分批次开展对创制券申领项目材料和现场审核,并将审计结果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经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审计项目清单,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将经费拨付服务提供单位指定账户。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服务提供单位接受机器人企业或机器人项目主体服务委托后,双方须明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事项、服务期限、创制券使用金额等信息,服务提供单位在线提交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合同进行备案 。

  第十八条 创制券领用主体和服务提供单位应积极配合管委会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创制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将追回已兑付的财政资金,违规企业3年内不再给予创制券支持,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

  第十九条 创制券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唐山高新区机器人创制券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唐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5年1月17日印发